(2017)黑069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淑荣与刘英杰、林峰、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荣,刘英杰,林峰,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荣,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刘英杰,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林峰,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二村八街十五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淑荣与被告刘英杰、林峰、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淑荣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英杰、林峰、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淑荣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群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