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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阳江市中集富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中集富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420号原告:阳江市中集富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上东新城内。法定代表人:周正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登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小颖,该公司员工。被告:施文婷,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中集富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中集富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中集富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权书记员  麦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