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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秀丽、王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丽,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98号申请人:陈秀丽,女,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申请人陈秀丽与被执行人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明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号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明所有的位于济南市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以上查封价值共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