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执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王立、李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王立,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立。被执行人:李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立、李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55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颖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