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1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传杰、王修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传杰,王修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1140-3号申请执行人沈传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修洁,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沈传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修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鲁1726执114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修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工资账户50000元(账号:62×××77),因被执行人王修洁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需对冻结的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修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工资账户元(账号:62×××77)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二、冻结被执行人王修洁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账户50000元(账号:62×××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