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3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美锦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美锦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3604号之一原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梁定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珍,该司员工。被告:北京大美锦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史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美锦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保全费1440元,由原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