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2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慧琼与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慧琼,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46号申请执行人:肖慧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5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罗阳,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9日,住武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2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阳在武胜县渝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股权利润409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