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15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产权证号为高房权证瑞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17年6月21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补充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