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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15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产权证号为高房权证瑞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17年6月21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补充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