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西昌鸿浩商贸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刘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鸿浩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刘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789号原告西昌鸿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景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峨眉山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华明,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鸿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峨眉山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刘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昌鸿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鸿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