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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217曹伟与张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张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217号之一原告:曹伟,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张玉文,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曹伟诉被告张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