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原市鼎新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谢军、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鼎新烘干设备有限公司,谢军,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辽128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鼎新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吴国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军,男,1972年6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安庆县。被执行人: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鼎新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军、庆安绿都源米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经查剩余欠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