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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执行人胡国平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哆莱米乐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平,郴州市哆莱米乐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平,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郴州市哆莱米乐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何仲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人胡国平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哆莱米乐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重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