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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特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蓝素瑜、冯桂如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蓝素瑜,冯桂如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特24-1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路2号云峰商业大厦首、二层,组织机构代码89120924-5。负责人:黄泽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婷、卢昭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职员。被申请人:蓝素瑜,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冯桂如,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蓝素瑜、冯桂如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蓝素瑜、冯桂如5067933.31元的财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蓝素瑜、冯桂如的银行存款5067933.31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远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