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120赵鹤堂与李涛、赵浩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鹤堂,李涛,赵浩保,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811号申请执行人:赵鹤堂,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李涛,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赵浩保,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浩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鹤堂与被执行人李涛、赵浩保、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涛、赵浩保、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鹤堂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鹤堂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