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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顺清、刘洋等与赵海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清,刘洋,赵海清,岳爱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558号原告:刘顺清,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刘洋,女,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清,男,住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系原告刘洋父亲。被告:赵海清,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岳爱平,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清,男,住安阳市文峰区马号街北巷**号院*号,系被告岳爱平丈夫。原告刘顺清、刘洋与被告赵海清、岳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清、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顺清、刘洋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