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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萍,杨庆荣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157472188E。法定代表人:魏兰兰,董事长。管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萍,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象、张颖,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庆荣,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萍、原审第三人杨庆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叶庆兴审判员  黄澄祥审判员  韦晓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