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贤宗、干文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贤宗,干文红,盱眙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37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彩,该公司员工。被告:罗贤宗,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干文红,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盱眙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五墩巷22-2号。法定代表人:唐宁。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贤宗、干文红、盱眙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2624元,由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