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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留房与庞硕、葛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留房,庞硕,葛广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890号申请人:赵留房,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申请人:庞硕,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申请人:葛广凯,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赵留房与被告庞尊君、徐慧芳、庞硕、葛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留房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庞硕、葛广凯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88号保利·香槟国际8幢7层703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留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庞硕、葛广凯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88号保利·香槟国际8幢7层703室的房屋(房权证:合蜀字第××号、合蜀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