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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会民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民,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77号原告王会民,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法定代表人胡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娇,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民诉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