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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军诉李伟承包经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动,李伟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700号原告:张军动,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坤,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军诉被告李伟承包经营纠纷一案,原告张军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伟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动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动撤回对被告李伟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