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翠云与郭丽军、李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云,郭丽军,李国柱,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4763号原告张翠云,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郭丽军,女,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国柱,男,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郭丽军,该公司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郭丽军和李国柱亲属,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翠云与被告郭丽军、李国柱和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被告郭丽军向原告张翠云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按月付息。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后,郭丽军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日。2016年5月份,郭丽军向张翠云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现下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4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未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而成讼。另查明,借款时李国柱与郭丽军系夫妻关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郭丽军和李国柱同意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原告张翠云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下余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并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3日起开始支付。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三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则三被告同意从2014年6月3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利息按本金200000元计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