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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晓城与吴臻、严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城,吴臻,严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99号原告:王晓城,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张君,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臻,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严旭霞,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城诉被告吴臻、严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城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城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