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景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于2017年5月03日受理了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王某人民币2300元,景某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代理审判员 : 田 飞代理审判员 : 范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