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3执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升著、黄成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升著,黄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升著,男,1972年9月8日,壮族,住隆安县。被执行人黄成义,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壮族,住隆安县。申请执行人梁升著与被执行人黄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支行有银行存款2757元,已扣划并转付给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成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黄成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3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0123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樊 华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