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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树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树华,清远市秦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315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西8号首层04、05号铺。法定代表人:韩燕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民,广东湘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华,男,汉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第三人:清远市秦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一路8号东骏豪庭四-五号楼4层0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清。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4元,由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