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5140许春萍与谈奇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奇,女,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宁(系谈奇之子),男,199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春萍,女,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兰(系许春萍母亲),女,195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谈奇因与被上诉人徐春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谈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谈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谈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旭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