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宏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彬,北京家合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吴宏彬。被执行人北京家合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兆丰家园6-3-1号。法定代表人狄来,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宏彬与被执行人北京家合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89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家合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工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宏彬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