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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封冬阳与耿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冬阳,耿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353号原告:封冬阳,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耿玉祥,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封冬阳诉被告耿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封冬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封冬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封冬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