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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战有、杜社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战有,杜社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财保17号申请人:李战有,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申请人:杜社珍,女,汉族,1962年9月3日生,住汝阳县。申请人李战有与被申请人杜社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战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杜社珍名下位于汝阳县xxx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汝阳字第××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奔驰牌豫C×××××号小型轿车作担保作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称:2014年11月28日,申请人李战有与被申请人杜社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其位于汝阳县××教育新村××号的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现被申请人既不配合交付房产,也不退还购房款。申请人为了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使案件诉讼后能够顺利执行,特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为避免权益受到侵害、保证该案诉讼后顺利执行,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杜社珍名下位于汝阳县城关镇xxx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汝阳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允许转让、抵押、毁损、过户。二、查封申请人李战有名下的奔驰牌豫C×××××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允许转让、抵押、毁损、过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李战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