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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蒋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6刑初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帅,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蔚县。2016年7月3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蔚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未缴纳),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转为刑事拘留,7月15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蔚县人民检察院以蔚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正阳、李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蒋帅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蔚县西合营镇政府街路口右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事故后蒋帅未报警并驾车离开现场。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蒋帅血液酒精含量为:228.26㎎/100ml。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蒋帅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蔚县西合营镇政府街路口右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事故后蒋帅未报警并驾车离开现场。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蒋帅血液酒精含量为:228.26㎎/100ml。经蔚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蒋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蒋帅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对蒋帅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蔚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蒋帅的供述,到案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蒋帅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帅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于庭后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永春审判员  龚建文审判员  庞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保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