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306147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