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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306147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