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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英林与孟庆华、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 会、黄晶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英林,黄晶,孟庆华,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英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原审原告:黄晶。上诉人姜英林因与被上诉人孟庆华、肇源县薄荷台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家子村委会)、黄晶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2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姜英林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肇源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2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二、请求依法改判孟庆华、八家子村委会立即返还上诉人家庭承包地4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孟庆华、八家子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我在全国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实际分到了土地,1989年发包方八家子村委会调整劳动力地时分给上诉人4亩,在1998年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按当时政策应当顺延30年不变,可是在1995年初八家子村委会将该4亩劳动力地违法发包给他人,为此我多年来找八家子村委会索要,后经八家子村委会调查了解,确认我承包的该4亩地由孟庆华经营管理至今,我多次索要被拒,故提起诉讼。二、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应当受理,驳回起诉,是剥夺了我的诉权,是错误的;三、由于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是因为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而是因孟庆华、八家子村委会侵权而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姜英林、黄晶作为八家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因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其依法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姜英林、黄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要求孟庆华、八家子村委会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土地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姜英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癸成审判员  徐荣红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