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雄与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雄,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王雄,男,蒙古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新,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02民初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雄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万元及利息3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评估、拍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王雄参与分配的申请已向渭南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待分配;申请执行人王雄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319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