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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鑫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12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鑫,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鑫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济历城检公刑变诉[2017]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的事实进行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鑫系山东协和学院学生,后留校当辅导员。其虚构借用在校学生信息进行校园贷款“刷单”或者分期购买手机无需偿还的事实,利用被害人杨楠竹、李某某1等人提供的学生个人信息,办理了优分期等校园贷款、以分期购物名义贷款,并在办理分期购买手机业务后将手机变卖,将所得钱款共计141424.5元个人占有并使用。 2016年4月,被告人王鑫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闯某某按照优惠政策缴纳下学期学费的事实,先后两次从闯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650元,后个人占有。 综上,被告人王鑫共计诈骗他人财物149074.5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王鑫于2016年6月14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李某某1、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闯某某等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资料,消费贷款申请表,消费贷款及咨询服务合同,商品分期确认书,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鑫经依法传唤自行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鑫退赔被害人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1、戴某某、刘某某、闯某某、陈某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149074.5元(明细附后)。退赔被害人闯某某的经济损失7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龚 纬 人民陪审员  李宏波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豫琦 刘鑫诈骗数额一览表 序号 被害人 时间 名目 贷款数额(元) 已还款(元) 未还款(元) 备注 1 蒲某某 2015.5 优分期贷款 2000 199.99*6 800.06 优分期贷款 900 90 810 优分期U基金 200 0 200 2015.6 优分期购物以苹果手机名义贷款 4888 407.33*5 2851.35 2015.7 分期乐,以两部小米手机名义贷款 2998 112*2*3 2326 2015.7 分期乐贷款 3000 374*3 1878 2015.1 购物名义贷款 500 0 500 2015.1 分期乐,以购旅游卡名义贷款 475 0 475 2015.6 北银消费,以苹果手机名义贷款 5560 463.33*7 2316.69 鼎力公司贷款 7000 4368 2632 2015.1 分期乐 950 0 950 2 陈某某 2015.11 分期购苹果手机 3799 1647 2152 首付1000 2016.3 梦想基金 1700 0 1700 3 李某某 2015.11 苹果手机名义贷款 4799 3639 1160 2015.12 贷款 3400 0 3400 分期乐贷款 5325 2390 2935 借款10000还清8600 4 张某某 2016.1 U分期,以苹果手机名义贷款 4188 773.64 3414.36 U基金 3000 1089.46 1910.54 名校贷 18000 678.2 17321.8 5 赵某某 2016.3.6 达飞金融,分期购苹果手机 3999 295 3704 首付1000 6 杨某某 2016.3.14 达飞金融,分期购苹果手机 3999 295 3704 首付1000 2016.3.14 北银金融,苹果手机贷款 6700 558.33 6141.67 名校贷 6000 559.4 5440.6 实际到账4800 7 李某某1 2016.3 北银金融,苹果手机名义贷款 6899 0 6899 2016.3 名校贷 18000 0 18000 2016.4 99分期 3000 3000 2016.4 招联金融,苹果手机名义贷款 3299 0 3299 2016.4 优分期,IPAD名义贷款 2729 149.47 2579.53 2016.4 U基金贷款 2700 278.1 2421.9 招联金融贷款 1100 0 1100 8 戴某某 2016.4.24 达飞金融,分期购苹果手机 3999 0 3999 首付1000 2016..4.26 小牛分期购苹果手机 3899 0 3899 首付1000 2016.4 北银金融,苹果手机贷款 6800 598 6202 9 刘某某 2016.4.20 达飞金融,分期购苹果手机 3899 295 3604 首付1000 2016.4 北银金融,苹果手机贷款 6800 0 6800 10 闯某某 2016.4 谎称帮其交学费 5000+2650 0 7650 11 陈某某1 2016.5.3 小牛分期购苹果手机 3899 0 3899 首付1000 北银金融,苹果手机贷款 6999 0 6999 合计 175052 25977.5 149074.5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