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海涛、徐翠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海涛,徐翠翠,李云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225号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098号。被告:曹海涛,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被告:徐翠翠,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涞源县。被告:李云伟,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涞源县。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海涛、徐翠翠、李云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