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8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883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永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8835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菊、潘柯,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永春,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璐代理审判员 邵 聪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