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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李勤,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和刘建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刘建华以与被执行人李勤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刘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黑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