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福林与项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林,项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520号原告:陈福林,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项鹏,曾用名项立鹏,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陈福林诉被告项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福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福林负担。审判员 程军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