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转权与胡广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转权,胡广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614号原告:刘转权,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胡广印,回族,农民,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转权诉被告胡广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转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转权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转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刘转权承担,其余145元退付刘转权。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