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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夏昌雄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夏昌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任行长。被执行人:夏昌雄,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夏昌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561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4626.55元、滞纳金641.89元、计算至2016年4月23日的利息2223.68元,及从2016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626.55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23.9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的小型汽车,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1.89元,其中退付本案执行费168.29元,余款113.6元退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