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郝付侦、郝凤芝与周志友、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付侦,郝凤芝,周志友,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史德庆,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双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769号原告:郝付侦,女,1968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郝凤芝,女,1974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曹振东、丁华芳(实习),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友,男,汉族,1979年08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219号。法定代表人:于业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武��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阜阳市一道河东路29号天一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孙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德庆,男,197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代理人:舒立杰,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周淑勤,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负责人:展海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双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街四委二组。法定代表人:黄宁宁,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负责人:国先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通亮,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付侦、郝凤芝与被告周志友、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史德庆、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淄博市分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双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付侦、郝凤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付侦、郝凤芝共同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萧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