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雪峰申请执行马治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雪峰,马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雪峰,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马治荣,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秦雪峰申请执行马治荣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2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宗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