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吕爱波、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吕爱波,吕永俭,辛玉兰,黑龙江省前进农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0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772636527R,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迎宾路18号。负责人王守银,该支行行长。被告吕爱波,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吕永俭,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辛玉兰,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黑龙江省前进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前进农场场直。法定代表人童良军,该农场场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被告吕爱波、吕永俭、辛玉兰、黑龙��省前进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吕爱波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庄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秀芹人民陪审员  辛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