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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春波与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波,方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829号原告:杨春波,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方宇,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杨春波诉被告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杨春波负担。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