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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七美单孜申请执行吴业全、李淑琼、鲁屈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单孜,吴业全,李淑琼,鲁屈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790号申请执行人七美单孜被执行人吴业全被执行人李淑琼被执行人鲁屈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七美单孜申请执行吴业全、李淑琼、鲁屈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10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并冻结相关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两套,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书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