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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樊金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宝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作斌,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樊金喜,男,1957年9月9日出生,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上诉人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金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62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依约在工程完工后48小时内做闭水试验,导致防水工程至今无法竣工验收,并造成37处漏水。依合同约定,闭水试验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因被上诉人并未施工,所以应在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现上诉人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闭水试验费用进行鉴定,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对上述内容进行鉴定,从而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8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国兴代理审判员  王 杨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