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陆某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陆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634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港区长江西路98号。诉讼代表人陆某2,系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陆某1,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陆某2、被告人陆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陆某1在担任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阜宁嘉禾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至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539566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92162.35元。以上发票已由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被告人陆某1于2016年11月22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系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事实,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陆某2、被告人陆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陆某3、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记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买卖合同、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税款已抵扣证明、预缴税款通知书、电子缴款凭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陆某1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1作为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1均系自首、已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对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1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1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对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陆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东蒙纺织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陆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