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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八珠、罗福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八珠,罗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八珠,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罗福秀,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八珠、罗福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重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