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某某申请执行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邓某某申请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执29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