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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戚立庆与吕清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戚立庆,吕清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尖山区。负责人:李连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博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戚立庆,男,1971年11月8日,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清洲,男,1939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戚立庆因与被申请人吕清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太平洋保险公司、戚立庆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公司承保的车辆为次责,吕清洲再次向四方台区法院起诉主责方李忠林,要求李忠林赔偿此次事故赔偿款,违背保险法的规定。现请求撤销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即李忠林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戚立庆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清洲无责任。判决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戚立庆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现太平洋保险公司、戚立庆称吕清洲已在四方台法院另行诉讼主责方李忠林并得到赔偿,对该主张没有提出相应证据证实。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吕清洲无责任,本案中戚立庆仅承担了次要责任。因此,吕清洲就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足部分损失有权向主要责任方李忠林主张。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太平洋保险公司、戚立庆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荔 更多数据: